检方不批捕或不起诉,只是还复了作为被害人的上访者的清白。如果那些隐身于“敲诈政府罪”背后的地方官员,不因恶行而受到惩治,类似的恶行绝难终结。
《新京报》昨日报道,两年前,河北张家口贾文等7村民被控涉嫌“敲诈勒索政府”。而今,这起“敲诈政府”案有了转折。
贾文等日前收到了崇礼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为,贾文等在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组织部分拆迁户向上一级政府上访为由,索要超过管委会定价的补偿款,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法律规定,对贾文等7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检方撤诉本来是好事,但让人不解的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竟成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之一。依此逻辑,是否“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巨大”,“敲诈政府”就可以成罪呢?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要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三要有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政府只具有拟制人格,并非自然人,当然也无法被“威胁”或“要挟”。“敲诈勒索罪”确实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罪名,但“敲诈勒索政府罪”却是崇礼县某些官员的“创造”。
但是,这样的“创造”并非崇礼县独家。仅最近三年来,至少在河北沧州,山西吕梁都曾传出“敲诈政府罪”的个案,这些个案的共同特点就是,被控者均为上访户。
曾经,一些地方官员常用“诽谤(领导)罪”来对付上访者和举报人,舆论压倒性的批评不但使那些地方官员蒙羞,也令司法权威受损、司法公信流失。鉴于此,最高检曾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诽谤罪”的批捕权上提一级院办理。之所以有此对策,在于最高检正视了基层司法机关易受当地党政主要官员干扰的现实。由地市检察院来审查区、县报送的案件,虽不能完全杜绝外来干扰,但至少增加了地方官员干涉检察独立办案的难度。今天看来,“上提批捕权”这招虽然“笨”,却有效———“诽谤(领导)罪”此后很少再现于人们的视野。
遗憾的是,一些地方官员打击报复上访人,并非只有“诽谤(领导)罪”一个管道,在“诽谤罪”之外还不断“开拓创新”,类似“敲诈勒索罪”等不断出炉。
我们固然可以期待最高检继续因应时势变化,将“敲诈勒索罪”等案件的批捕权和起诉权也上提一级。但这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你来我往,毕竟不是一揽子解决方案。当上访者为莫须有的“敲诈政府罪”付出了自由甚至是血的代价,才引发媒体关注时,我们更应反思对责任人的惩处机制。
对本案来说,检方不批捕或检方不起诉,只是还复了作为被害人的上访者的清白,却并未对隐藏其后的责任人以惩戒。如果那些隐身于“敲诈政府罪”背后的地方官员,不因其恶行而受到法律的惩治,类似的恶行绝难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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