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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民事案件聘律师可以先赢官司后付费

    日期:2006-12-13     作者:王丹 实习记者 张博    阅读:7,114次
    12日,记者从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了解到,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照《办法》规定,部分民事案件的委托人在聘请律师代理官司时,可以不必在打官司之前付费,而是选择让律师打赢官司之后付费的方式 ,如果官司输了还可以不用付费。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办法》首次规定了这种风险代理制度,风险代理指当事人先不必支付律师费,待官司胜诉后或执行到款项之后,再按约定的比例支付酬金。
    
    但是选择这种支付方式,委托人支付给律师的酬金一般都会高于政府的指导价格。《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的金额,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同时,《办法》也规定了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情形。风险代理制只适用于民事案件,对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以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的案件不可以适用这种制度。刑事诉讼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也不能适用风险代理制度。
    
    《办法》还明确限制,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额的30%。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并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费、结算等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律师风险代理制在实践中已经存在。资产制管理公司、银行等大客户多用此方式。因为它可以先不支付律师费,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也打得起官司。而对律师来说,胜诉才能得到大笔律师费,能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
    
    吉林省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超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律师风险代理存在着很多的弊端,很多人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后又不愿意付费,主要原因是律师故意夸大甚至谎称各种风险因素,诱使当事人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办法》中相关规定给予了规范和约束,这将使风险代理制度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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