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原告王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张水山诉称,7月16日上午,张水山驾驶该所豫C32958轿车到老城区人民法院办案,该法院不让外来车辆进入院内,而法院大门附近又没有交警划定的停车位,他就像往常一样把车停在法院大门外。
张水山说,他停车的地方位于法院自动伸缩门外侧的空地上,此空地与人行道相邻,但不是人行道,更不是慢车道和快车道。由于伸缩门使用一半左右就满足了通行需要,因此这里没有法院设置的禁停标志,法院门卫也没有干预他停车。
当日9时许,张水山从法院出来,发现汽车上夹着一张交警四大队的交通违法通知单。他拨打通知单上的电话进行申辩,接电话的一个男同志不听,挂断了电话。他再次打电话过去,对方让他到新街交通岗接受处理,交200元罚款。后来,张水山到交警四大队领取了针对他的410304-04055039号处罚决定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了50元罚款。
原告说,法律对老百姓的要求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执法交警的要求则是“法无授权不得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原告诉称,老城区人民法院门口既不是规定的停车地点,也不是禁止停车的地点,所以这地方只要其所有者和合法管理者不干涉,司机就可以停车,原告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交警队的行为显属滥用职权、乱罚款,请求法院依法撤销410304-04055039号处罚决定书,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维护原告的停车权利。
记者了解到,原告曾按照处罚决定书上的说明,到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没有被立案。他随后直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市中院裁定受理此案,并指定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另外,原告将此案定性为公益诉讼,希望通过此诉讼引起公众对有关问题的关注和讨论,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停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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