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甘肃某数码彩印有限公司与方正公司发生侵权纠纷。2004年10月,为解决纠纷,数码彩印公司与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律师要做到使数码彩印公司不受任何经济损失;数码彩印公司给贾某5000元作为与方正公司纠纷的所有解决费用;一旦败诉损失均由贾某承担。
之后,作为被告的数码公司被法院判决败诉,并赔偿方正公司经济损失13万元。后经省高院调解后,数码公司赔偿方正公司5万元。随后,数码彩印公司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将甘肃某律师事务所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30日,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贾某作为律师,不应该在案件还未进行审判时,就替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因此,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要遵守合同中的允诺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侵权诉讼中败诉而要支付给方正公司的5万元赔偿金。(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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