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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协会建议刑法增奴役罪

    日期:2007-07-05     作者:联合早报    阅读:3,329次
    据大公报报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日前致函中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中国刑法中增设奴役罪。建议指出,发生以后,从山西「黑砖窰」事件涉嫌犯罪行为的对象、手段、结果、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看,其行为已经不是刑法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所能涵盖的,故有必要在中国刑法中增设奴役罪,以保障人权,遏止现实中正在发生和未来可能继续发生的奴役他人、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

从《宪法》条文来看,已从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人权保护原则、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表达了对禁止剥夺他人自由,违背他人意愿,视他人为工具的奴役行为的立场和态度,为奴役罪的立法提供了法律渊源。

从国际公约上看,增设奴役罪可以与国际接轨。奴役罪是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法治思想发展的共识之一,也是西方刑法为保障基本人权长期存在的一个罪名。虽然世界的文明程度与历史相比在逐步提高,奴隶制在文明国家已经不复存在,但奴役现象在国际社会仍然时有发生,各国仍然在谋求合作,共同打击国际上的奴役犯罪行为。因是之故,在中国刑法上增设奴役罪,有利於国际合作和与国际接轨。

该建议还说,一般认为,公元前467年中国奴隶制结束。但是,将他人不当人,违背他人意愿,役使他人的现象并没有随着奴隶制度被消灭而消失。发生在山西「黑砖窰」的奴役事件并非孤例,在中国的其他区域,也未必就没有发生,区别可能仅仅是被揭露与否,差别可能只是程度上的。即使山西「黑砖窰」的奴役事件本次得到纠正,若干年后在同一地方,或者在别处未必不会死灰复燃。监於中国社会转型期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监於中国国家疆域的广大、地区的差别以及各地文化传统和习俗的多样性,国家刑法明确奴役罪,对於遏止奴役现象,促进法制统一,保障人权十分必要。

建议将奴役罪定义为: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采取诱骗,精神控制,经济控制等方式,意在使他人被役使或役使他人的行为。建议还从专业角度为增设的奴役罪提出可操作性建议:一般情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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