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钰镳是重庆市黔江光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日前做出了一个让业界人士争议的举动:身为一个死刑犯的辩护律师,他向公证机关提出向一个关键证人取证时进行公证。但酉阳县公证处拒绝了他的请求。
目前很多律师不愿办理、不敢办理刑案,已经是业内公开的秘密。律师之所以不愿意代理刑事案件,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位资深律师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尽管这番话有戏谑的成分,并有些偏激,但却反映出一个实质问题,即很多律师都对律师伪证罪怀有恐惧感。
依据刑法306条,只要辩方的证人、证据与控方矛盾,最简单的判断就是,必然有一方在造假,而代表国家的控方一般不会造假,由此就可以推定是辩方有诈,其责任无形中就需要由辩护律师来承当。其实,违背事实的陈述、改变证言的反复不一定就是作伪证,可实践中依据306条,往往不需要充分的理由,仅仅是作出一个简单的判断,检控方就可以指控辨方律师需要为此担责,并且已经确有律师因此而承担了刑事责任。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及当事人的权利,国际上很多国家为了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都确立了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豁免原则,这其中也包括与我国法律体系类似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1990年9月7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律师豁免权不是律师的特权,而是维护律师职业道德的自然补充。
因此,为了让律师免于恐惧,为了避免律师受到不公平对待,为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尊严,为了使律师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我们非常有必要对刑法第306条加以修改,从法律上明确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享有一定豁免权这一原则。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