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只需要出示“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而过去,律师想要会见当事人,必须经过公安或者检察院等办案机关的审批。
但几个月来,不少律师在去看守所提出会见的时候却被告知,根据“上级指示”,除了“三证外”,律师会见当事人必须得到公安局或者检察院的批准。这意味着,新《律师法》在实施中,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被告人的规定受阻。
该市在《通知》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情况。受委托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证据材料,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此应给予必要的保障。
《通知》要求,对律师手续完备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等重大复杂的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办案单位、看守所及其它单位不得监听。除犯罪嫌疑人存在有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它危险性行为的情形外,律师会见时,看守所或办案单位不派员在场。看守所、办案单位发现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可以决定停止律师本次会见,并将律师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通知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准许。
该通知的制定出台,对保护律师和犯罪嫌凝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法律援助必将起到的良好的推动作用。
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邓生苗介绍说,造成这一现象主要是新《律师法》制定时在关于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阅卷等方面具有前瞻性,而《刑事诉讼法》关于这方面的修订目前尚未跟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需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而新《律师法》则取消了司法机关批准这一环节。目前解决这一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对于《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但是,无论如何,律师见不到当事人的情况必须得到解决,而最终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还是需要等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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