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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师团热议保险业条款

    日期:2008-09-25         阅读:2,256次

投保易、索赔难。9月23日,我省多名律师和保险索赔行业人士直指现行保险业“怪现状”和现行保险法规的不足。

受中消协委托,9月23日,省消委召集我省“315维权律师团”的资深律师和保险索赔行业专业人士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和研究,征集修改意见。据悉,作为重点征求意见的地区,我省将把征集的意见上交中消协,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参考。

免责条款要拿放大镜看?

“一些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但淹没在条文中难以发现,而且字号也特别小,不拿放大镜几乎很难看得清。”


昨日,谈起保险业,湖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勋胜开了“第一炮”。对此,在座多位人士均有同感。

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祥斌说,现行的保险法规中的一些本应大众化的条款过于专业化、生涩化,普通消费者很难理解,这给一些代理人玩猫腻提供了方便。

“资料不全”不能成为拒赔借口

“消费者出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后,有时数月过去了仍无回音,催问后对方才称资料不全,如此反复多次。”武汉索佳保险索赔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程华清发言说。

他举例说,在一些因自然灾害产生的索赔案件中(如冰雹致同一地区大量车辆受损),案件数量大,但索赔原因和证据基本相同,而保险公司却要求每个被保险人一一提供气象资料,这样既不符合经济原则,也可能增加理赔申请人的理赔成本。他建议,新《保险法》可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团体人身险涵义不清

一些保险公司为争揽业务,与学校、厂矿等单位开展团体保险,但是索赔过程中常出现纠纷。如学生在学校投保后,保险期间转学到别的学校,一旦在转学的学校里发生了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湖北伟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毅刚建议,在草案第二章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中,单独增加一至两条对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明确界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范围、构成要件。

与会者表示,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保险行业的问题层出不穷,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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