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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案 律师提出两疑点

    日期:2008-11-07     作者:闫晓光     阅读:2,588次

甘锦华,2006年7月因涉嫌在庵堂内杀害两名尼姑被佛山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在临刑前,他大声喊冤,法官在最后关头发现新证据,向最高法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昨天上午,该案由广东省高院主持,在佛山顺德法院开审。

庵堂血案:

两尼姑遭劫遇刺身亡

2004年10月17日,阿玲(化名)来到大都村,探望在村中“慈济精舍”庵堂修行的姑妈林柳英,不料发现姑妈已死去多时。


警方现场勘察及验尸后,认定作案时间为2004年10月12日零时左右。同年11月12日,警方将甘锦华抓捕,认为其具有作案嫌疑。12月9日,甘锦华被批准执行逮捕。

检方在2005年4月7日对甘锦华提起公诉,据检方指控,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到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在庵堂内翻找财物时,惊醒了庵堂内的尼姑林柳英、周华二,甘锦华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林、周二人,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人乱捅,致使两尼姑当场死亡。随后,甘锦华从庵堂内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林柳英、周华二符合被人用锐器刺入胸腔致心脏、肺脏、肝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检方起诉中还指控了甘锦华另一宗罪案。据检方称,2004年11月12日凌晨3时30分许,甘锦华携电击棒进入同村的甘信豪家里盗窃,遇上甘信豪起夜,便用电击棒电击甘信豪,随后逃离现场。

2005年6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甘锦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锦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5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甘锦华上诉,维持原判。

法场惊魂:

法场喊冤获“刀下留人”

2006年4月的一天,甘锦华与一批同被复核执行死刑的罪犯一起,在顺德参加公开宣判执行大会。在法官宣读死刑执行命令时,甘锦华大声喊冤。被押到法场后,就在行刑前最后一刻,法官发现新证据,向最高法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甘锦华才避免了被执行注射死刑的命运。

2007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院作出裁定书,认为原一审、二审认定甘锦华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今年4月18日,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结果维持原判,甘锦华当庭表示要上诉,昨天上午9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员主持开庭,在顺德法院对此案二审开庭审理。案件一直审到下午两点。

庭上两点疑问

1手出血为何没留下血迹?

据甘锦华的辩护律师称,警方提供的甘锦华《有罪供述》中称,甘锦华在作案时手受伤,流了血,但当被告人沿窗口攀爬出去逃离堂时,却没有在攀爬的位置上发现血迹,只发现了蹭擦痕迹。

2 两份血迹鉴定为何结果不同?

据介绍,2005年11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对凶案现场庵堂一楼佛堂功德箱上的可疑血迹进行了法医鉴定,结果是检出二人以上混合基因分型,符合死者林柳英、周华二与甘锦华的血的混合。但2006年4月30日,受佛山中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4号检材进行DNA鉴定,却未见甘锦华的DNA。

据了解,4号检材是甘锦华杀两尼姑案定罪的重要证据,一审法院采信第一份鉴定,认定可证明甘锦华到过案发现场,并在案发现场留下血迹。

而对于第二份鉴定,检方则称,鉴定结果没有发现甘锦华的基因有两个原因,一是血迹太少,无法提出有效的DNA成分;二是时间太久,送检材料发生质变无法提取有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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