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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律师上书国务院 直指打击"黑车"新规

    日期:2008-11-10     作者:周定兵    阅读:2,684次

昆明律师上书国务院,矛头直指昆明打击客运“黑车”新规

堵不如疏,合理引导才是上策

10月1日,由昆明市政府出台的《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正式施行。 然而,早在规定施行前就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质疑----“黑车一律没收,如此绝对化的规定十分罕见,也很值得商榷”、“明显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为此于日前向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递交了一份《违法审查建议书》。“就一个成熟的国家而言,个体的违法不足惧,可怕的是公权力的专横和滥用。”杨名跨说。

“黑车”有多黑?

所谓“黑车”,按《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第二条的规范解释就是,凡在本市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经营行为,或者伪造客运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经营行为,或者超过客运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

对于黑车治理,市政府相关部门今年以来展开了一轮轮整治“风暴”,与此同时还使出了“杀手锏”:《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第三条规定,对非法客运的行为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非法客运车辆的相关证照。对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由客运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疑问一:规定如此绝对化

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对这个规定提出了质疑。

“是黑车就要没收,这么绝对化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中只有两处,就是刑法关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和暴力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一律处死刑。但这样的规定是针对前述特别严重危险公共利益和他人安全的罪行。黑车治理也用这样的规定很值得商榷。”杨名跨说:“如果只是非法也营运了一次,也要没收,合理吗?“这样的立法技术显然是很落后的”。

疑问二:省政府也没权这样规定

“合理性值得商榷,合法性问题更令人质疑”,杨名跨认为,对于从事违法客运的人,吊销其相关证照,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地方政府只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条款,属于超越职权的立法行为,“就是省政府也没有权力这样规定”。

杨名跨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有一年内饮酒或醉酒驾车被处罚两次以上、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4种情形,才能对行为人实施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其他行为均不在吊销处罚之列。其次,对于“违法客运即予没收”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只有对于“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才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即使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要“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才可以依法予以没收”。昆明打击违法客运的《规定》是“违法客运即没收”,不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这不仅与上位法相抵触,更与《宪法》强调的对公民私有财产予以保护的精神,尤其是《物权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基本立法原则相悖离。

疑问三:扼杀“黑车”司机生存手段

杨名跨说:“开‘黑车’的人基本都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根据昆明市客管处的数据,从事非法客运的人员结构为:城郊接合部的失地农民占50%;下岗工人占20%;待业人员占10%;外来人员占20%。我想,无论任何政府,都不能无视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更不该简单粗暴地扼杀这类人群的生存手段。”

“对政府来说,简单地规定对违法客运车辆予以没收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是,对一个普通百姓尤其是社会底层的失地农民、下岗待业等人员而言,可能一辆车,哪怕是一辆三轮车,就是其惟一的财产和生活来源。”他说,若非生活所迫,谁又愿意偷偷摸摸地过着随时提心吊胆的“黑车”生活呢?

杨名跨说,昆明市长期从事非法营运的小客车约有1万辆,从事非法营运的三轮摩托车10600余辆、二轮摩托车4200余辆、人力三轮车14900余辆。如果没巨大的消费群体,昆明市3万多违法客运车辆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如此庞大的违法客运市场,难道真的全是违法客运行为人的过错吗?”

同行回应:如依法办事,理应得到重视

杨名跨的行为得到多名本土同行的赞许,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认为:无法从哪一部法律来看,对非法营运的车辆的,只存在罚款,不存在没收的处罚。杨律师上书国务院和省政府反映,这理应得到重视,因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规范文件违法性有权力纠正,如果这些部门依法办事,我相信这次上书应该是有效果的。

“这样的规定当然是违法的,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来看,是找不到非法营运就要没收的相关规定的,上级政府有责任纠正这一错误规定。”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伍开国表示。

律师建言:堵不如疏,合理引导是上策

如果不能没收,又想大力整治,那有什么办法可循呢? “我倒觉得国家在就业这方面要给弱势群体足够的关注,创造就业机会,合理引导黑车司机。”伍开国律师说。

“我觉得要规范管理,现在的公共交通运力还是不足的,如果既有的黑车车辆本身是合法的,而且质量合格,只是缺乏营运许可证,那完全可以将他们纳入营运管理,缺手续就补手续,没投保险就要求他们投保险。”刘爱国律师认为,而对于那些不愿意被纳入规范管理,又抱侥幸心理继续营运的人,他建议加大罚款力度。

两位同行的观点与杨名跨的想法不谋而合,“要是公共交通发达,谁不愿意坐公交或是打的呢,正因为昆明的公共交通落后,很多偏远地方出行相当困难,才催生了黑车的猖狂,既然出现了这么宠大的市场,政府的职能不应当是简单的堵截,而是要合理引导,尤其要调整准入门槛,放宽行政许可条件,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出租车市场,才是根本解决之道。规范管理并无不妥,但规定的处罚措施明显失当。”

进展:目前没有得到回复

据了解,杨名跨的提出《违法审查建议》有好些日子了,不过至今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正式回复,“听说昆明市政府为这个事情进行过研讨,但结论只有他们内部才知道”,不管会不会有正式回应,杨名跨希望政府部门在涉及到重大民生问题时能少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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