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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嫌疑人遭拒 状告看守所要求公开道歉

    日期:2009-01-05     作者:温星    阅读:4,261次
  会见嫌疑人遭拒 律师状告看守所

一名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遭到看守所拒绝,于是,他对看守所提出起诉,要求看守所安排其会见嫌疑人,并公开道歉。据悉,这是云南第一例因“会见难”而导致的律师起诉看守所的案件。由于起诉迟迟得不到受理,该律师昨日已就此向中央及云南省相关部门上书投诉。

称证件不齐

看守所拒绝律师

2008年11月,云南省星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理乾律师新接了一个刑事案子,犯罪嫌疑人名叫马某,涉嫌毒品犯罪。在办好相关手续后,他便开始按照正常的程序,着手进行办理。12月2日下午,王理乾前往关押马某的官渡区看守所,要求会见马某。

“我出示了会见证、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所有手续都是齐备的,但看守所却不让我会见犯罪嫌疑人。”王理乾说,看守所接待他的,是一个警号为015XXX的四十岁左右的女干警,此人在审查了他的相关证件后,称还要一份检察机关指控马某罪行的起诉书才能会见。他认为这个要求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辩护人无需起诉书,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王理乾称,当时对方答复说,该看守所执行的是以前的规定,没有起诉书绝对不能会见。

状告看守所

要求公开道歉

争执无果,他便找到驻所检察室及看守所领导办公室继续交涉,得到的答复大致也与该女干警的说法一致。于是,他提出,给自己出具一份不让会见嫌疑人的书面理由,遭到很客气却很明确的拒绝。

12月3日,王理乾就此起诉到法院,并提出三点诉讼请求:1、判决看守所公开道歉;2、立即安排其会见犯罪嫌疑人马某;3、赔偿路费经济损失20元。

起诉书中这样阐述其理由:《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被告看守所的做法违背了这条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人作为犯罪嫌疑人马某辩护人的会见权。

法院还未受理

律师上书投诉

记者获悉,马某涉嫌毒品犯罪的案件,已经被移交相关法院,处于等待开庭审理期间。“作为家属所委托的辩护人,我现在心急如焚,嫌疑人的面都见不到,开庭时我该怎么为他辩护啊?所以,我的当务之急就是立即讨回我的‘会见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案件的起诉材料后,应该是7个工作日后,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是,王起诉看守所的案件,相关法院至今也没有作出表态。王理乾说,万分焦急的他,只有向中央和云南省相关部门上书进行投诉。在这份投诉材料中,他认为看守所“妨碍律师会见,抗拒法律实施”。

目前,相关部门尚未正式对这份投诉材料作出回应。

□ 专家说法

“会见难”源于法律抵触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兼具法学教授和律师双重身份的资深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辩护人“会见难”是刑事案件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难题。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家属委托后,行使其辩护人职责的第一步,如果遭到阻碍,侵害的绝不仅仅只是辩护人的会见权,更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其实,《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但尴尬的是,《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却与此相抵触,‘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犯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依照这一条,辩护人仅能在刑事进入审判阶段后,才可以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而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辩护人则无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就是刑辩律师‘会见难’的根源所在。而律师就此提出起诉的情况,在全国也非常罕见。”这位资深人士称:解决“会见难”的途径在于对《看守所条例》中与前两部大法相抵触的条款进行修改,目前,已经有不少法律专家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过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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