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和律师认为,火车票代售点每张票加收5元服务费关系到每年数亿乘客的切身利益,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在其制定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召开听证会,由铁道部阐述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评估旅客消费承受能力,听取各界民众对价格制定的意见,这样制定出来的价格才能被消费者接受。但令人遗憾的是,这项收费依据并未经过听证。
铁路企业设立代售点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旅客购票,是企业服务行为的延伸,因此,不应在票款之外再收取其他费用。杨玉和律师认为,加收服务费的做法,增加了旅客的购票支出,属于“没有正当理由地在交易时附加了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此外,铁路客票代售点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代售点要获得利益,只能向铁路运输企业收取。但是,铁路部门却通过向旅客收取“购票服务费”的方式,将其应当向代售点支付的报酬转嫁到旅客身上,是明显的霸王条款,理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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