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陆良一律师妨害作证因情节轻微终审改判无罪
日期:2009-01-12
作者: 储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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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陆良县东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太志斌帮助有偷盗罪行的当事人减轻罪行而妨害作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其确有妨害作证行为,但未因此造成偷盗者逃脱法律惩处的严重后果,判其无罪。
2007年底,郑建康因偷盗岳吉堂的兰花被拘押。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了减轻处罚,他与妻子唐红丽、陆良县看守所民警马双林、金焱(在逃)找到岳吉堂,许诺补偿岳经济损失1万元,由岳到陆良法院帮郑建康说情。
岳收下钱后写了一份致陆良县法院的申请:好的两盆兰花没有被盗,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郑建康。
2008年1月8日,郑建康将申请的复印件交给辩护人太志斌。在未获得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当天下午,太志斌与郑建康、唐红丽、马双林、金焱会见岳吉堂。太志斌将岳吉堂单独叫到饭馆房间调查取证,并引导岳吉堂作出如下笔录:当时我没有查清楚,后来才发现价格最贵的那两盆兰花没被盗。
陆良县法院开庭审理郑建康等人盗窃案时,太志斌将岳吉堂写的申请和自己提取的调查笔录一并递交法院,导致庭审被迫延期。
本案案发后,郑建康、马双林、唐红丽三人被控妨害作证罪,太志斌被控伪造证据罪,岳吉堂被控包庇罪,经陆良县法院一审,太志斌被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马双林获刑9个月;郑建康因盗窃和妨害作证两罪获刑11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唐红丽获刑6个月,缓刑一年;岳吉堂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所收1万元赃款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太志斌、马双林、郑建康3人提起上诉。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太志斌作为辩护律师,应当依法取得法院或检察院的准许,方可对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但太志斌违反了这一规定。太志斌在对岳吉堂进行核实时,明知郑建康贿买了岳吉堂,还让岳吉堂作出有悖于真实的虚假陈述,让岳吉堂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并将这份笔录提交法庭,导致庭审延期,这一行为属于间接引诱被害人作伪证,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司法的正常活动。
鉴于太志斌妨害作证的行为,没有影响法院对郑建康等人盗窃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定性,也没有造成法院对郑建康等人错判、错误取保候审或逃脱法律严惩的严重后果,其妨害作证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判其无罪。
马双林作为民警,明知郑建康取保候审期间接触被害人违法,还是帮助郑贿买岳吉堂,并劝说和担保贿买款余款的给付,参与引诱岳吉堂改变真实陈述,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但鉴于其情节轻微,危害甚小,遂判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唐红丽构成妨害作证罪,岳吉堂构成包庇罪,但2人均免予刑事处罚,岳吉堂随案移送的赃款1万元予以没收。
郑建康维持原判,执行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
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爱国作为太志斌终审的辩护律师,表示对这个结果比较满意,“太志斌作为律师,一旦被判有罪将终身不得再从事律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