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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给侦查职务犯罪带来了什么

    日期:2009-02-02     作者:扬中市检察院    阅读:2,087次
      修订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已施行,该法的修订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减少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新《律师法》最重要的修改有两处。一是规定了在侦查阶段的律师自主会见权和不被监听权。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对侦查阶段律师自主会见权和不被监听权作了规定,不仅将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到“第一次讯问之日起”,而且让律师会见拥有了更多的主动权,即“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律师自主会见权的创设,使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进一步强化。二是强化了律师的自行调查权。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不仅增加了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还强化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

      新《律师法》的实施,将有效解决律师在中国刑事司法运行中的地位不对等问题,对于推动中国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催生了职务犯罪侦查新理念,但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如:侦破案件的主动性和及时性受制约、职务犯罪传统的侦查模式受到冲击等。对此,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加强对新《律师法》学习,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应对这些挑战,实现侦查工作质的飞跃。

      树立职务犯罪侦查新理念

      侦查机关承担着发现犯罪、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重任,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律师法修改所强化的律师实体权利即是限制权力滥用的一个方面,对于权力拥有者而言,必须树立职务犯罪侦查新理念。一方面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增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自觉性,树立权利本位理念、权利制约理念和权利对抗理念。在侦查过程中,时刻将惩治犯罪与维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结合起来,杜绝刑讯逼供,禁止逼迫嫌疑人自认其罪。另一方面,要树立全面证据理念。逐步改变以往“口供为王”、从供到证的办案模式,由过度重视言词证据向更加关注书面证据转变,逐步实现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从而消除律师自主会见及会见不被监听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

     提升侦查人员综合素质

     职务犯罪是智能型犯罪,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是超智能型高素质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新型犯罪手段、犯罪方法有较深的研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及法学著作,在面临复杂案件的时候能准确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准确抓住相关疑点,挖掘真相;掌握讯问技巧,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抗中始终把握主动权,破除其侥幸心理,促使其最终认罪服法;掌握高科技、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及侦查设备的运用;具有克己奉公、无私奉献、协同作战的团队精神。这些,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自侦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开展岗位练兵、全员培训等方式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对外,加强与纪委、审计、统计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纪委对嫌疑人进行谈话、“双规”时,律师不能介入这一有利时机,采取多种策略,攻破嫌疑人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交代罪行,为突破案件赢得时间、争取主动。对内,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更加紧密地协调配合,努力构建检察机关内部“大侦查”的格局。进一步强化“信息主导侦查”的意识,拓展线索来源,更加重视线索的收集与筛选;改变侦查模式,前移侦查重心,强化初查工作,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方面提高首次讯问的质量,集中力量同步取证。全面、依法收集各种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并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防止翻供、翻证;注重对案件的动态监控,及时收集串供、转移等再生证据;强化科技手段的配置和运用,发挥科学技术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中的作用,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效果。

     增加强化侦查权相关内容

      新《律师法》要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还需《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修改的配套,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重视提升律师权利与强化侦查权的动态平衡,针对职务犯罪高智能化和隐蔽性的特点,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行使发现和收集职务犯罪情报的秘密调查措施和有关技术侦查手段,以实现在依法维护职务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能有效地追诉职务犯罪。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增加强化侦查权的相关内容。如监听、卧底等秘密侦查手段具有获取证据的时效性、不可逆转性等优点,有利于及时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在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相关权利,能切实改善侦查工作的执法环境,提升职务犯罪的侦查效益。
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沟通与联系

     侦查人员应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作用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加强与律师的交流,赢得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同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联系,以强化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净化律师从业环境。对律师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试图以违法的方法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使其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有效阻止律师对权利的滥用。对在侦查工作中发现律师滥用权利的行为,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通报,发现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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