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控申接待初见效
日期:2009-02-02
作者: 张缓鸣 通讯员 杨耀红 陈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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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的涉检上访 息诉了
当太仓检察院控申科负责人、申诉人老方原单位领导在毛律师陪同下到老方家中时,年事已高且身体欠佳的老方还是感到了意外,在接过有关单位送上的2000元慰问金时,老方连连表示感谢,还郑重承诺再也不上访了。一起长达三年之久的老上访案件终于在律师的介入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老方原系太仓一公司的党支部书记,1997年,太仓检察院在初查案件中发现其涉嫌经济问题,后因种种原因未立案侦查,老方的相关材料则被移送纪检部门作处理,所扣押款项发还老方的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了手续。2005年,已年过六十的老方赴省检察院上访要求退还被扣款项,检察机关当即立案复查,并当面作了解答,老方当时也认可了复查结论。但是到了2006年,老方又开始上访,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里不断地向市有关部门领导写信申诉,要求退回被扣押款项。因为在老方的心里总有一个解不开的“疙瘩”。检察院的领导在老方的一次次上访中也看出了他心中的“疙瘩”。于是,为他请来了毛律师,恰好这位有着几十年司法工作经验的律师,又是老方的同学加战友,有着多重身份的毛律师自然赢得了老方的信任。毛律师从法律的角度给老方详细解释了检察机关处理该案是完全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同时也知心地表示会向有关部门反映老方的实际困难,共同帮助解决。于是,就有了开头一幕。
外来的集体上访 化解了
去年底的一天,5个外地人情绪激动地来到太仓检察院控申科,他们专程从河南赶来,其中一个三十来岁的女人一进门就气愤地说:“我丈夫肯定是被谋杀的,他们公安局不立案,你们检察院可一定要给我做主啊!”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8月,女人的丈夫与另三个朋友在该市捕鱼时不幸溺水身亡,公安机关经过二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后,认为这是意外事件,根据情况对相关人员作出了行政拘留12天的处罚,被害人家属则认定被害人系他杀,公安机关处理不当,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因为是集体上访,又涉及到执法部门,分管检察长表示第二天就给出明确答复。
来访人的情绪是稳定了,但是经验告诉承办人员这又将是一项艰巨的工作。负责该案的承办人立即去派出所调取卷宗,听取案情介绍,应该说公安机关在该案的处理上无任何不当,厚厚的卷宗材料和死亡鉴定都有力地证实死者确属自然意外死亡,但是怎样做通家属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转变已经“成形”的他杀误解呢?该案的承办人拨通了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值班的吴律师听后,立即表示可以帮助检察机关做好被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
第二天,被害人家属一行5人如约来到检察院,看见多了一位接待人员,先是一愣,在说明情况后马上露出了信任的神情。在检察机关做出详细答复后,吴律师向上访人作了进一步解释,并表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当了解涉案的当事人马上就将被释放,被害人家属担心今后索赔困难后,吴律师当场与公安机关进行了联系,商量处理意见。被害人家属见检察机关工作如此认真负责,满意地离开了检察院。
以往这样棘手的案件可能会拖上一个或几个月,有了律师的介入,短短两天就解决了。后来,被害人家属在检察院和律师的共同帮助努力下,在涉案人释放当天相互见了面,并妥善达成了赔偿协议。
律师介入信访大有作为
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日益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期待也越来越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依法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该院控申部门的负责人介绍说,过去在解决信访问题时,片面重视了一时的息诉息访,对上访者没有赋予法律救济权,上访者会认为自己总是处在弱势地位,往往对检察机关单方的复查结论持不信任态度,少数信访虽一时平息,但事后会出现反复。思想上不通,就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特别是一些涉及司法机关自身的上访案件,这就需要一个中立方来进一步做好工作。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太仓检察院控申部门积极探索,充分挖掘可用资源,在充分论证并与司法局积极沟通的基础上,于去年初推出了“律师介入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制度”,即检察机关在受理较为疑难、复杂的涉检涉法类信访事项或集体信访事项后,如需要律师协助做好法律解释或者疏导、引导工作的,由控申部门接待人员直接同本市“148”值班律师联系,律师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参与具体信访事件,协助做好处理答复工作。该院徐翔检察长表示:律师介入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于,改变了以往仅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对信访事项作出结论的做法,充分尊重和保障上访群众的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可以更好地维护上访人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