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并未出现“人肉搜索”等相关字眼,与“人肉搜索”相关的条文分别是第18条第7款、第19条第9款:“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传播、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恐吓他人的信息。
律师:“条例”涉嫌越权立法
据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律师介绍,侵害隐私权的立法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立法,“公民在网上发布信息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至于该行为是否违法,应当由法律来评判,即使该公民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他人隐私,也应当由民事法律来调整,地方条例无权评判和设定处罚权。”刘茂通说,立法保护个人隐私是不错的,但是由地方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刘茂通还认为,网络没有界限,不属于地方性事务,全球网民都可以通过网络随时实现互联,地方政府难以干涉。“从这一角度来说,该条例将很难执行,不能执行的条例还有什么实施的意义呢?”
法学专家:隐私权立法要“慎用”
而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梦林则认为,如果徐州人大常委会已将该地方性法规递交给上级机关(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且上级机关又许可的,“就是合法的”。刘梦林律师称,现在网上的言论“过于自由、宽泛”了,徐州地方人大作出地方性立法,是值得肯定的。
著名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民法仅对“名誉权”进行了规定,并未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徐州地方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只要与上位法不抵触也是允许的。姜明安教授认为,徐州地方人大的这一立法从本意上是好的,毕竟我国当前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还不够,“相关法律太缺乏,而不是太多了”,地方上可以先行先试,但他同时表示:“这个条例好比是一把剑,有这把‘剑’好,但这把‘剑’要少用、慎用,这个分寸把握很重要。”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