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代表张菊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
日期:2009-02-09
作者: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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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已半年多,但相关部门对于《律师法》所赋予律师的权利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且在实践中仍然沿用原有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限制。如:侦查阶段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嫌疑人聘请律师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也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也需要向承办检察机关申请,经检察机关批准发会见通知后,才能会见嫌疑人。至于直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的,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等等。
上述做法,明显与修订后的《律师法》不符,并且阻碍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按照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持“三证”(执业证书、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即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无需经公安、检察机关的批准,并且会见过程不被监听。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印与案件有关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此外,律师凭执业证书和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事务有关的情况,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的批准。
为此,张菊娥代表建议与律师执业及行使权利相关的部门严格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同时,建议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律师法》的执行与落实情况进行视察与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