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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一政协委员呼吁:律师权受侵犯就是公民权受侵犯

    日期:2009-02-09     作者:张文凌    阅读:2,256次
  “没有救济途径作保障,权利难以实现,即无救济就无权利。”在正召开的政协云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万立指出,新《律师法》规定过于笼统,对律师的很多权利如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仅仅作出了一般性的权利宣示,缺乏关于律师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途径的规定。在没有与新《律师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的情况下,救济途径的缺失导致新《律师法》的规定操作性不强,难以切实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之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给新《律师法》的实施带来困难。

    万立在向大会提交的一份《关于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议》中指出,目前律师的执业环境仍不容乐观,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律师的执业权利被过多限制、律师缺乏基本的执业安全保障等现象突出。“不少人甚至一些领导都认为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钻法律空子、找麻烦的群体,对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存有戒心,没有将律师定位为法律工作者。这种思想观念上的错误,导致律师执业环境恶劣,不仅影响律师作用的正常发挥,更严重影响了法治社会的构建。”他说。

    无论是自身经历还是通过调查走访,万立发现,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的律师执业“三难”,仍然是目前律师们共同的烦恼。

    “虽然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不被监听,不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但事实是,有关部门还在执行他们自己原来的规定:即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要由公安机关对律师审查合格后方可会见;或者办案机关虽然答复会见不用申请,但当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时,看守所又以没有接到通知或者没有审批手续为由不安排律师会见。更有个别办案机关不讲任何理由,就是不准律师会见。”他说:“‘会见难’之难不在于法律的规定,难在具体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上,难在他们所谓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手续上,更主要还是难在执法人员的法律信仰上。”

    万立表示,新《律师法》虽然确定律师调查取证时不再需要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却没有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律师调查的处理作出相应规定,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时证人不配合的情况依然十分普遍;并且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律师获取了某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就必然会与侦查机关的“利益”发生冲突,公安、检察机关就有可能错误地动用《刑法》中的规定,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从而将辩护律师推向被追诉的深渊。

    此外,新《律师法》规定律师的阅卷权可以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内部工作上的一些材料。之前,律师是不可以看内部材料的,阅卷权一般也仅能在审判阶段才能行使。现在虽然有了法律的保障,但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观念尚未转变之前,律师们感到“这条规定执行困难”。


    令人担忧的是,法律与制度的保障不力和相关部门缺乏对律师的保护意识,致使公然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云南省2008年就发生了多起律师在法庭上被对方当事人殴打致伤的恶性事件;同时,相关执法部门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案件亦屡见不鲜,律师因执业而涉嫌犯罪被捕和受行政处罚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众多的现实案例表明,律师的人身权利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加大了律师的执业风险,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当事人得不到良好的法律服务,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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