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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将受重罚

    日期:2009-02-18     作者: 杨小勇 王谱声 凌家乐     阅读:8,629次
      江西省日前下发了《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如果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脚踏两只船,接受对方财物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将面临最低停业半年的处罚,并会被处以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这边拿着委托人的钱为其办事,背地里却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将要受到重罚。根据我省的行政处罚细化标准,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该标准还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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