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鸿儒律师说,国家质检总局应立即向社会公布“特仑苏OMP”牛奶的相关情况,包括蒙牛公司擅自添加OMP的行为是否违法、添加有OMP的牛奶对人体是否有害、对蒙牛公司擅自添加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情况等,以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特仑苏OMP”牛奶的真相,特别是了解有关其安全性的真相。他认为,国家质检总局不及时公开“特仑苏OMP”牛奶真相的做法,系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据此,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的20个工作内(即2009年2月9日前)通过多种形式将蒙牛公司在牛奶中违法添加“OMP”物质的信息以及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予以公开。
据介绍,国家质检总局早在2009年1月4日就向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发出了《关于调查处理蒙牛特仑苏牛奶产品举报问题的函》,半个月后的1月19日,内蒙古质监局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关于核查蒙牛特仑苏牛奶有关情况的报告》(内质监监函(2009)7号)。这一事实表明,国家质检总局最晚在今年1月19日就已获悉蒙牛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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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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