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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诞生

    日期:2009-02-19     作者:齐云霞    阅读:3,041次
     昨日,我市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据悉,该所是自去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后,我市首家获批挂牌的个人律师所,这标志着我市律师业新组织形式的诞生。

自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昨日,我市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经省司法厅同意、批准正式挂牌运营。市司法局副局长卓桂宏向记者介绍,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国情,为完善律师组织机构而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丰富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利于促进律师业的专业化分工。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降低了准入门槛,更有利于群众打官司。

据了解,此前,我市的律师事务所只有国资、合作、合伙三种组织形式。对此,市司法局律师科作出评价:“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诞生,标志着我市律师业已开始注重‘小而专’的特色。”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个人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受益最多的还是老百姓,他们打官司时会像进“超市”一样,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选相应的律师服务。

那么,个人律师事务所系个人申请开业,能让人放心吗?对此,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要求十分严格。申请人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在执业期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拥有良好的执业信誉;要经3名执业5年以上的专职律师推荐等。

(线索提供:潘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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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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