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九介绍说,广厦公司因与成都岷江通用电力公司、成都导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共同投资修建水电站引发争议,2004年8月,广厦公司和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胜诉后,律师事务所才能拿到代理费。2007年6月28日,成都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厦公司胜诉。之后,案件提请上诉,他们也继续担任该案件的代理工作。但去年3月,他们接到四川省高院通知,广厦公司另外委托了其他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审代理。去年9月,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成都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但直到现在,广厦公司也没有支付这笔钱。
“是他们律师事务所先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我们早就没有代理关系了。”昨日,记者联系到广厦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德根。陈德根说,2005年12月28日,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单方面发出通知,通知解除委托合同,终止了一切代理活动。这样,公司才会在之后聘请其他律师代理案件。因此,是律师事务所违约,自然也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2006年3月,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向成都市中院去函,称律师事务所撤销此前抄送法院与广厦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当月20日,陈德根也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恢复了欧阳九的代理权。在成都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上,广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依然是英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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