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5年未受理 女律师状告司法厅
日期:2009-02-27
作者: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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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律师与管律师的司法厅打官司?昨日,福州市中院审理了这样一场官司。
2003年初,女律师邹某受到福州市司法局处分。事后,邹某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执业。
当年5月,邹某向市司法局的上级单位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司法厅撤销原处分、恢复她的执业资格等。
一个月后,司法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邹律师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去年4月,邹律师以“司法厅不受理其复议请求,导致其5年无法执业”为由,向司法厅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经济赔偿,但未得到答复。
去年9月15日,邹律师以“行政不作为”起诉司法厅,请求法院判令司法厅未受理其行政复议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判令司法厅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去年12月,一审法院鼓楼区法院以原告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邹律师又上诉至福州市中院。
》》律师:适用《国家赔偿法》 诉讼时效未过
昨日,福州市中院就该上诉案件进行了书面审查。针对一审法院认定其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邹律师提出,此案诉讼时效应根据《国家赔偿法》计算,而非一审法院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邹律师称,按她的理解,她可在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满2个月后的3个月内提起诉讼。因此,她才选择2008年9月15日前向鼓楼区法院递交起诉状。
答辩过程中,邹律师强调,因司法厅未受理她的申请,导致她5年多时间不能执业,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0万元,这笔损失都该由司法厅赔偿。
》》司法厅:适用《行政诉讼法》 诉讼时效已过
司法厅方面的代理人表示,2003年邹律师确实向该单位提起过行政复议,但未被该单位受理,时间为2003年6月。
司法厅方面代理人提出,依据他们的理解,该案应适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因此,邹律师应在她知道复议申请未被受理后5年内起诉。2008年9月已超过了5年。
司法厅方面的代理人同时辩称,对于邹律师的行政复议申请,司法厅已依法交省律协办理。因此,司法厅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也未给邹律师造成损害,无须负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