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律师"三难"问题引银川司法界高度关注

    日期:2009-02-27     作者:许新霞     阅读:3,476次
     在2月26日下午召开的“改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法环境研讨会”上,银川司法部门就"三难"问题展开讨论

律师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在新修订的《律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三难”问题已引起自治区及银川市检察院、银川市公安局、司法局及律师协会的高度关注。今天下午,银川法学界、法律实务 界的资深律师就贯彻执行新《律师法》需要着重理解和解决的许多重要问题做出了积极探讨和研究。

据了解,新修订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在认真研读和体会这些研究的同时,尽管绝大多数法律实务界人士贯彻执行新《律师法》的态度比较坚决,但也有一些观点认为,是适用《律师法》还是《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律师法》强化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和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较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文法观念上有了更大的进步。尤其是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基本从立法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同时修订相关规定,这就造成了事实上《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某些条文的法律冲突。“先走一步”的《律师法》与“走慢了”《刑事诉讼法》产生了两法冲突。矛盾的焦点发生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上。在今天的会议上,银川市的几位资深律师谈到刑事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律师们也剖析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源,提出一些解决思路。比如依法取消律师会见审批制、拆除看守所玻璃隔离墙及监听设备、建立律师投诉制度,制定在批捕、审查起诉时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等。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三难”问题,从现象上看是律师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但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能否等到尊重和保护。银川“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表示,今后将从程序上及具体操作方面创建一些制度,从根本上破解《律师法》在执行中的难题,提高执行力,切实改善律师刑事办案执法环境。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