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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涉嫌行贿法官 自曝司法"勾兑"黑幕

    日期:2009-03-03     作者:诸暨网    阅读:5,385次
 曾担任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原董事长郁知非职务侵占案辩护人的安徽知名律师。

    张铁锋,因涉嫌向6名法官行贿,被推向法庭接受审判。本应维护司法公正的律师为何成了诉讼的掮客?怎样铲除律师和法官之间“潜规则”赖以生存的土壤?如何保障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公信力?这一律师涉嫌行贿法官案背后的诸多问题令人深思。


知名律师涉嫌行贿6名法官曝律师执业“潜规则”


现年41岁的张铁锋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黄墓乡的一个农民家庭,高中未上便顶替父亲去一家粮站工作。他通过函授以及参加法律专业专科和本科的自学考试,取得相应文凭。1988年,张铁锋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5年10月,张铁锋与另外3位律师创办了芜湖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纬纶律师事务所。案发时,张铁锋身兼中国民主促进会芜湖市副主委、安徽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主任等职。


张铁锋去年5月25日因涉嫌行贿被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交由芜湖县人民检察院继续侦查,同年6月6日被决定逮捕。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张铁锋涉嫌行贿案交由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12月18日,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至2008年2月,张铁锋在担任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及代理有关诉讼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时任芜湖市财政局综合科科长、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查斌以及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陶海光等6名法官行贿30.2万元。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下半年,张铁锋得知一名曹姓女子纠缠查斌并向其索要钱财。为感谢查斌多年让其担任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及代理有关诉讼业务,继续保持合作关系,2007年初春的一天,张送给查斌人民币10万元。检察机关还认定,张于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送给查共两万元;2004年8月,张铁锋代理一信用合作社申请市中院执行两家公司财产案,为感谢查斌协助执行,张铁锋送给查斌两万元;2005年7月,张铁锋担任芜湖一公司土地收储的代理人,为感谢查斌在土地收储过程中的帮忙及其代理其他有关诉讼业务过程中提供的方便,于2006年春节前送给查3万元。


而更令公众关注的,则是检察机关指控张铁锋涉嫌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6名法官行贿:1996年至2008年间,张铁峰为表达对相关法官的“支持”“关心”的谢意,获得在其代理案件中法官的“配合”,先后向6位法官行贿,行贿额少则数千,多则数万。


法庭上,针对检方关于行贿的指控,张铁锋及其辩护人均不认为构成行贿罪。张铁锋认为查斌是“在受审时胡乱咬自己的”。关于向6名法官行贿,张及其辩护律师则分别以“借与”、“报恩”、“礼尚往来”、帮助家庭困难法官,以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由,开脱罪责。


参与承办此案的芜湖市芜湖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郑海涛告诉记者,张铁锋在任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期间,先后向6名法官行贿,其主观目的就是想让法官在办理其代理的具体案件或将来办理的案件上予以照顾,其行为严重违反律师法,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请客送礼”等相关规定。


张铁锋在有关具体案件中明确提出不正当的要求,在案件审理或执行结束后,向法官送钱的目的显而易见。

法官自由裁量权成某些法官敛财空间


“张铁锋号称该所连续多年在芜湖律师行业的市场份额、业务创收位列第一,前两年几乎占据一半左右。这除了其本人敬业勤奋以外,与其通过行贿得以长期垄断相关单位法律顾问,以及与部分法官具有良好的私交不无关系。2004年3月份以来,张铁锋担任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及有关诉讼业务,获取150多万元的经济利益,这和其不断给查斌送钱有着必然的关系,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参与承办此案的芜湖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锡虎说,“张铁锋每天有做笔记的习惯,我们搜查到他2006年以来的笔记发现,张铁锋不仅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交往密切,而且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交往频繁,多次招待、打点来芜湖的安徽省高院法官。”


律师向法官行贿,在司法界已不是先例。早在2007年,安徽省司法厅就曾对6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太和县人民法院原院长行贿的律师作出严肃处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细化,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给法官带来了权力寻租的机会。例如,在民事诉讼中,一起案件的责任比例划分,就没有明确的界限,主要靠法官衡量;判决延期付款利息或者判处违约金等,有很大弹性。在刑事诉讼中,量刑幅度相对宽泛,也给了法官较大的裁量权。”芜湖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员潘登说。


郑海涛认为,当前,律师行业竞争激烈,有的律师为了打赢官司,不惜违背职业道德,请客送礼行贿法官,而个别法官素质低下,倒在了糖衣炮弹下,不惜牺牲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枉法裁判,损害法律公正。


“行贿和受贿犯罪大多是一对一的口供证据,查处难度较大,而个别律师自恃精通法律,铤而走险。他们采取案前或案后行贿的形式,故意制造给法官送钱送物与办案无关的假象,企图规避法律。”王锡虎说,“必须加大对行受贿案件的查处力度,才能有效震慑犯罪。”


采访中,一些律师很无奈地告诉记者,由于中国是熟人社会,一些当事人在打官司时,大多想找和承办案件法官关系好的律师,为了承揽案件,有的律师被迫与法官联系密切。而有些法官素质低下,认为自己收入低,律师的收入高,会有意无意对律师暗示,律师为了提高胜诉率,也只得迎合他们。


据芜湖市检察院介绍,在受贿的6名法官中,除陶海光因涉嫌多次受贿、数额达18.5万元被另案起诉外,其他人均未受到处理,需待张铁锋案最后审结再作出决定。



法官、律师“勾兑”到何时


有人用“利益共同体”来评价一些法官和律师的腐败“勾兑”:“法官通过律师为自己的权力找到了寻租的途径,而律师则为了打赢官司提高声誉最终获得更多案源。”张铁锋案恰恰是这种腐败同盟的典型样本。


“司法不公,群众深恶痛绝。保障司法公正,保持法官和律师队伍的纯洁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效珉说,“律师是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担当着重要角色的全职法律工作者,必须遵循职业道德,要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该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进行诉讼活动,不能以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来追求自身的诉讼价值,更不能充当法官和当事人的掮客。”


不少检察官认为,应当修改有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增加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王锡虎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有两种基本行为形式:一是索取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设定为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为预防和打击许多腐败交易带来了不利影响。一些人故意把收受贿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聚敛不义之财,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如张铁锋案,张就是故意以案前或案后交易的方式,将行贿和谋取利益的行为进行割裂,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如果能在受贿罪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不仅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又可提高反腐败的效果。


检察人员建议,我国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特别是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尽最大可能来规范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包括通过积极推动民事立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来统一司法尺度,统一裁判标准。对法官明显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或业界公认准则、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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