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鹏父母
变卖房产为儿申诉
“经许彩亮介绍,我已经来咸阳3天了,姚律师对我像亲人一样,不仅管我吃喝,还在他的法律工作室特意支了张床,和我同床而眠,以方便随时分析案情!”3月10日上午8时,何见贵在对本报记者说这番话时,心中充满感激之情。
据了解,何见贵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生有3个孩子,何鹏排行老小,也是家里唯一的男孩。2000年何鹏考上了当时的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如今已改名为云南警官学院),成为家里唯一的大学生,这让家人非常高兴。当年9月份,何鹏走进了昆明的大学校园。但仅仅6个月后,一桩“怪事”彻底改变了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何见贵含泪告诉记者,自从儿子被判无期徒刑后,他和妻子孟小月无数次往返于曲靖市、云南省各部门之间,递交申诉状,但都无果而终。何见贵说:“在这几年的申诉中,我们历尽千辛万苦,变卖了家里的房产,几乎放弃一切,顶住各方面的压力,至今已花销十几万元。”2008年春节后,何见贵和妻子孟小月得知名噪一时的“许霆案”将在3月31日重审,于是便赶到广州参加旁听,当他们在庭审现场听到法官宣判“许霆因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结果时,夫妇俩再次燃起希望。
律师观点
“何鹏案”应该重审
姚永安律师认为,“何鹏案”和“许霆案”虽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何鹏所持储蓄卡属公民个人所有,卡上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保护,何鹏当初持卡取钱时,卡上显示有余额百万,但实际他的卡上没有存入这么多金额,发生这一“怪事”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一是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把存入的实际金额扩大了;二是其他储户办理汇款业务时,误将资金打入了何鹏的账户;第三种可能就是法院当初认定的“被告人何鹏利用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之机,使用储蓄卡在ATM机上套取现金”,但这一可能完全可以排除,何鹏当初是在昆明市的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7台ATM机上分次取的款,但多家银行系统及多台ATM机不可能同时出现故障。
因卡上当时就有100多万的金额,多家银行的ATM机没有理由不向外吐钱!事发第三天,陆良县农行方面便找到何鹏,何鹏家人不但当即退还了何鹏所取的429700元现金,还根据银行要求,缴纳了这部分钱所产生的利息以及罚金3380元,但至今,银行方面仍没有告知何鹏的卡上究竟因何原因凭空多出了百万元。因此,何鹏家人有权利质疑他们已经归还的现金是否为陆良县农行所有?
何鹏又怎么会在别的银行盗窃陆良县农行的现金?别的银行怎么没有当原告状告何鹏?而许霆当时取钱时,卡上仅剩170多元余额,他利用ATM机每吐1000元仅扣除1元的错误取走了170000元现金,之后又携款潜逃一年之久,在被警方抓获后仍然没有及时返还款项。从这个角度讲,何鹏的主观恶性更小,从充分保护老百姓权益以及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何鹏案”应该再审。
姚律师说:“何鹏案件虽已是终审判决,但何鹏并非没机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终审判决生效案件,被告人可以采取申诉手段,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获得重审机会。我也将力争依法促使‘何鹏案’再审!”
咸阳知名律师郭磊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说“许霆案”对于何鹏一案具有示范作用,从程序上讲,虽然我国并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许霆案”的判决仅仅只有参考价值,如果我国实行判例制度,“许霆案”的判决将自动适用于何鹏的案件,当然也适用于其他类似案件。判例制度将会让法律在一个地域甚至全国统一适用,法律面前就能真正做到人人平等,但在不实行判例制度的前提下,如何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立法本意,还值得国家立法、司法等有关部门去认真探究。
记者周鹏
案件回放
2001年3月2日晚,就读于原云南公安专科学校时年21岁的何鹏,持个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办理的“金穗储蓄卡”到校外的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余额时,奇怪地发现卡面上余额有百万之多,于是便在当晚和第二天,在昆明市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的7台ATM机上,分215次,共取款429700元。
3月5日,陆良县公安机关找到何鹏,何鹏父母遂将这些现金悉数上缴,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何鹏拘留。后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是银行电脑系统故障,何鹏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于3月12日将其释放。同年4月6日,陆良县检察院又以何鹏涉嫌盗窃罪对其批捕,当天,何鹏被送入陆良看守所,11月13日,何鹏被取保候审再次获释。2002年3月11日,何鹏的取保候审被突然宣布取消,再次进入看守所。同年4月9日,曲靖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后于7月12日以盗窃罪判处何鹏无期徒刑。何鹏不服向云南省高院上诉,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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