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士去年2月7号在爱家超市文艺路店购买了厦门伕侬丝化妆品焗油膏一盒,价格为31.90元。购买当日,潘女士即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第二天她发生严重过敏反应,头部皮肤肿胀、发痒。潘女士即到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该医院认为情况严重。潘女士当即找到爱家超市要求解决,爱家超市将潘女士购买的产品退货并派人员陪潘女士去323医院就诊,该医院推荐潘女士去省医院治疗,确定为染发过敏。去年7月25日,在市消协的协调下,爱家超市预支了674元医药费,但是潘女士治疗产生的医药费为3200.9元。该案在消协最后一次调解中,厂方同意再给补偿2000元,但潘女士不同意,协调未果。
最后,在消协的支持下,潘女士决定利用法律维权,要求爱家超市和化妆品厂,赔偿全部医药费,76元交通费, 3000元精神损失费以及向其赔礼道歉。市消协维权律师团的律师免费代理此案,昨天,碑林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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