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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车祸索赔超时效 当事人一怒告律师

    日期:2009-03-16     作者: 云川 李秋琳     阅读:4,264次
 
50岁的邓某骑摩托车搭载年龄分别为19岁和16岁的两个女儿,行驶途中被一辆对向行驶的大客车撞翻,造成邓某的两个女儿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大客车司机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因向谢某索赔一事,委托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超过诉讼时限为由驳回起诉。邓某及女儿就此将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吴某告上法院。一、二审败诉后,邓某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3月12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次审理了此案。

2000年10月7日8时15分,谢某驾驶大客车从文昌往海口方向行驶,行至琼文线30公里附近时,因强行超越一辆东风车,偏左占道撞上邓某的摩托车,造成邓某的两个女儿受伤。琼山交警认定谢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及两个女儿无责任。

2003年,邓某因向肇事司机谢某索赔一事,委托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诉讼已超过时效,驳回了起诉。邓某认为此事属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事吴某接受委托后,没有在诉讼有效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所致。遂将吴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56533元,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某则认为他不是案件的当事人,邓某提出的诉讼事实严重失实。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邓某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邓某及其女儿的诉讼请求。邓某不服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同样也被驳回。邓某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08年12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决,指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另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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