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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委托人“赖账”

    日期:2009-03-18     作者:合肥在线     阅读:2,890次
      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祁门县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后,按照代理合同应收取12000余元报酬,委托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一怒之下,律师向祁门县法院起诉,要求委托人按合同履行义务。3月17日,笔者获悉,经终审,法院判决当事人支付拖欠的律师代理费用12889元。
   2007年4月28日,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程某等4名当事人委托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程某等4人预付了1000元的材料、交通等律师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按起诉标的5%~4%收取,调解、一审判决后一周内付清。

委托代理合同生效后,受委托律师按合同的约定,为委托方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写好诉状。律师完备手续后按委托方的要求起诉到法院,诉讼标的额32.2万元。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程某等4名当事人应向委托律师支付代理费13889元。然而,案件终审后,律师向程某等4名当事人多次催讨代理费未果。律师遂依法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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