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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律师状告郎酒集团 法院已经立案

    日期:2009-03-24     作者:代晴    阅读:4,039次
 

白酒包装上不注明产地,配料仅写“水、高粱、小麦”,执行的国家标准也含糊不清。为了能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近日,沧州律师韩甫政将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沧州一家经销商告上法庭,目前该起诉已被法院正式受理。

■让消费者不再稀里糊涂喝酒

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甫政说,2月17日他在沧州市海浩购物中心购买了两瓶郎牌双喜郎酒,饮用时发现白酒没有产地,包装上的“原料”也仅写了“水、高粱、小麦”,没有具体的配料清单。并且,白酒标注所执行的国家标准也不明确,只是GB/T10781.1。“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和配料清单。”韩甫政说,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应为“GB/T×××××--××”,而双喜郎酒执行的国家标准代号为“GB/T10781.1”,所以韩甫政认为郎牌双喜郎酒包装上的标识存在违法之处。

韩甫政经过走访发现,郎酒系列上至几千元下至几十元的产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原料、国家标准等内容都非常一致。“酒里除水、高粱、小麦以外还有没有其他配料?有没有食品添加剂?对于这些消费者都不知情。”韩甫政认为,这些情况厂家都有告知的义务。

随后,韩甫政将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海浩购物中心起诉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告知郞牌双喜郎酒的配料清单及产地和所执行的国家标准,并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在包装上予以标注。3月3日,新华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该起诉。

■要求被告在产品上标示劝说语

3月11日,韩甫政又向法院递交了《增加诉请和理由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在郎牌双喜郎酒包装上“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和‘孕妇和儿童不易饮酒’等劝说语。

“作为酒企业,理应比一般公民更懂得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企业应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向消费者普及相关知识。”韩甫政说,虽然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规定,酒包装上“推荐采用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和‘孕妇和儿童不易饮酒’等劝说语”,但他认为既然《通则》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规定应当具有强制性而非推荐性。


另外,韩甫政认为,他购买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10月17日的双喜郎酒,未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标注的理由,可能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曾发出公告,将该规定实行的日期从2008年9月1日调整为2008年12月1日。“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国家质检总局做出的公告只是规范性文件,后者在法律效力上根本不能与后者相对抗。”韩甫政说,所以四川郎酒集团有限公司理应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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