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律师告诉法官,他们2007年签订了一份风险代理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承诺书、委托书等。可陈兰却迟迟不肯在诉状上签字,也就无法让法院立案开庭,直到2008年底,郭律师两次发函催促陈兰尽快主张自己的权利,可陈兰仍没有回应。最终,郭律师以违约为由,将陈兰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违约金及劳务费总计4万元及利息。
在法庭上,陈兰的代理律师刘波表示,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对于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与《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约定相悖。另外,《承诺书》中还约定了承诺人如果两次被书面告知立即要求主张权利后仍怠于主张权利的,则构成违约。
原告方的郭律师则认为,他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承诺书、委托书是双方当面签订的,对方也签字确认了,在法律上就应该视为有效。
记者昨天从市内各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近日,市司法局与律师协会已经制定了一份标准化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但有的律师事务所仍然在沿用事务所自己拟定的合同,目前,“自拟合同”同样也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双方曾因纠纷对簿公堂
2004年,郭律师作为陈兰的代理人,同样签署了风险代理合同,双方约定胜诉后,按应得部分支付35%的律师费。就在此案即将胜诉时,陈却提出撤诉。于是,郭将陈告上法庭,要求支付72万多元的代理费。今年1月,九龙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陈兰支付代理费20万元。陈不服,向市五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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