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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状告四家企业生产的宁波汤圆非宁波产

    日期:2009-04-03     作者:宁波日报    阅读:2,984次
      标有“宁波汤圆”名称的汤圆不是宁波企业生产,也与宁波传统的制作工艺不符,生产企业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和对消费者欺诈?昨天,海曙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及消费者知情权的特殊侵权案,它引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该如何保护传统地方特色食品?

四家汤圆生产企业被告

原告是一位名叫郭力的杭州律师,被他列为被告的共有4家企业:郑州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五丰冷食有限公司和上海国福龙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在这起案子中,家乐福宁波琴桥店被列为第二被告。

据原告诉称,今年元宵节期间,他在第二被告处分别购买了由四被告生产,分别标注为“思念宁波汤圆”、“三全宁波汤圆”、“五丰宁波汤圆”、“龙凤宁波汤圆”名称的汤圆,但他发现,这些汤圆的产地分别在郑州、杭州和上海,被告的标注使人产生误解,是对商品的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原告要求4家企业停止在产品宣传上标注“宁波汤圆”,第二被告停止对相关产品的销售,分别退还购货款1.9元、4.8元、9.6元和4元,并以这些金额的1倍作为赔偿。

由于上海国福龙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昨天法庭审理了三起案件。

什么是真正的宁波汤圆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郭力提出,宁波汤圆应该是一种具有特定概念的特殊地方食品,根据他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宁波汤圆必须是用宁波的糯米粉作皮,以绵白糖、黑芝麻加当地的优质猪板油为馅,采用特殊的生产工艺制成,是纯天然食品。而被告生产的所谓宁波汤圆却以猪肉、蔬菜等为馅,加了各种化学添加剂,其制作工艺与真正的传统宁波汤圆相去甚远,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严重败坏了宁波汤圆的名声。

涉案的生产企业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去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对速冻汤圆包装袋中标注“宁波汤圆”字样的说明》。该说明称,“宁波汤圆”是依人们的语言习惯进行的标注,其含义是该产品只是宁波汤圆的口味,并不涉及原产地保护、注册商标之类的法律概念,生产企业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已明确标示了企业名称及其地址,因此,在一般的认知能力下,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产地的误认。三家被告企业基本上都以此作为主要观点,认为并不存在侵犯原告权益的问题,更不构成欺诈。

如何保护地方特色食品

原告郭力在庭审结束后接受省内外多家媒体记者采访时称,之所以提起诉讼,是想表达一种声音,即作为消费者有知情权,因此,他并不看重诉讼的最后结果。


在记者看来,“汤圆案”虽然争议的是“宁波汤圆”是否名副其实,但却揭示了一些地方名特产被社会滥用的现象。根据现有的法律,作为一种传统地方食品,“宁波汤圆”很难作为商标被某一个企业进行注册以获得保护,主要是通过申请产品的原产地保护来规范。宁波市有不少富有特色的传统地方食品深受消费者喜爱,但据记者了解,宁波市对这些食品申请原产地保护工作却起步较晚,目前只有“余姚榨菜”等4个品种申请了保护。因此,“汤圆案”也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把“宁波汤圆”这样真正属于宁波的传统地方特色食品保护好,并发扬光大,使之成为宁波城市的名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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