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张坤前往清徐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不予受理,因为自受伤之日起已经超过一年。法律援助工作站郑俊丽律师承办该案后,认为该农民工受伤之日到现在已经过去三年多,错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因此,以劳动争议为由获得法律救济希望渺茫。在咨询过程中,郑律师了解到当事人一直在与单位协商,于是帮当事人将协商过程录音,以便协商不成时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月17日,郑律师与当事人一起去用人单位劳资科协商无果。郑律师又电话联系该厂厂长,厂长说单位只同意出15000元,因为九级伤残根本赔不了多少,郑律师给其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及各项赔偿的计算依据。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张坤工伤赔偿款4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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