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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少年获得减轻处罚

    日期:2009-04-21     作者:吴汉君 侯勇军    阅读:3,509次
     阿东是柳州市人,1991年2月15日出生。今年3月24日,检察院在再起诉书中认定:阿东从2007年2月至2008年11月,分别伙同他人及单独作案5次,在柳州市区盗窃得五菱牌微型汽车5辆,价值人民币101900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照《刑法》第264条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阿东及其家人无经济能力委托辩护人,法院依法通过柳州市柳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的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再应为阿东提供辩护。杨再应受理后,看到起诉书认定阿东被指控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达10万余元。杨再应清楚,依司法解释规定,盗窃5万元即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阿东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了维护被告人阿东的合法权利,杨律师会见了阿东。经认真阅卷,发现起诉书认定的第1次盗窃的时间为2007年2月2日,所盗汽车1辆价值为30200元,当时,阿东未满16周岁。依《刑法》第17条的规定,阿东对此盗窃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应从指控的盗窃总数额101900元中扣除,阿东实际应负刑事责任的为盗窃4次,所盗汽车4辆,数额为71700元,虽然仍属数额特别巨大,但比原起诉认定的数额少了30200元。

    另外,杨再应律师还发现,有充分证据证实阿东系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即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盗窃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这些有利于被告人阿东的事实和情节,起诉书均没有提及。为此,杨律师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向公诉人提出后,开庭时,公诉人对起诉作了更正和补充。法庭辩论阶段,杨律师为阿东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认为阿东盗窃4次,数额为71700元,数额特别巨大,但作案时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后又有自首情节,他具备两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予以减轻处罚。此意见得到公诉人认可,并被法院采纳。

    4月13日,杨再应律师收到了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阿东盗窃71700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盗窃罪,有减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万元。

(吴汉君系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原律师、侯勇军系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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