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日下午,王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他拿着三证,即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申请会见,但看守所工作人员说:“没有起诉书不让会见。”王律师拿新《律师法》说事,结果还是无功而返。一怒之下,王律师将看守所告上法庭,直指看守所不作为。法院最终对该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这只是律师“会见难”的一个缩影。今年3月,包括云南在内的全国118名律师联名发表名为“春雨行动”的宣言,呼吁兑现会见权。律师们称,如果按以前的办法,律师需要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函。新《律师法》并没有规定需要这一程序,当律师回过头到办案机关开函时,得到的答复又是“新《律师法》实施了,不能开了”。左右摇摆究竟如何是好。甚至很多律师认为,新《律师法》实施后,办理刑事案的难度比以前更大了。
但《通知》载明:“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向监管部门出示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批准。侦查机关应在接到律师会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部门应对其会见申请进行签收、登记,并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
《通知》下发后,很多律师拍手称快,认为“减少了程序,提高了效率,真正与新《律师法》相吻合,切实解决了‘会见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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