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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四部门联合发文力破“会见难”怪圈 律师可持“三证”会见在押人员

    日期:2009-04-23     作者:法制日报    阅读:3,133次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化解目前律师依然“会见难”的尴尬局面。



此前,虽然新律师法从去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律师办案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依然经常被拒绝。据云南省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理乾介绍,作为从业多年的律师,“会见难”的事情经常遇到。就在去年年底,新律师法实施半年之后,他还多次遇到会见当事人被拒绝的情况。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向记者介绍,代理律师“会见难”是刑事案件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难题。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委托后,行使其辩护人职责的第一步,如果受到阻碍,侵害的绝不仅仅只是辩护人的会见权,更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4月1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签发的通知中规定,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聘请的律师可以进行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等三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提出申请后,侦查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部门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通知下发之后,昆明很多律师给予较高的评价,认为依照通知的精神,今后律师办案将会“减少很多程序,提高效率”,同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将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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