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律师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执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律师参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教育,参加法学理论、经济管理知识、新法律法规和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
(二)规范律师事务所决策机制。健全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监督管理、律师大会、主任(合伙人)会议以及重大事项征求意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明确相应职责、权限;完善律师事务所工会组织,促进决策民主化;推行所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
(三)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格律师执业信息公示、案件审批、收案收费“三统一”等制度;制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律师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流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检查指导、权利与风险告知、首次和重要谈话记录备案及利益冲突查证、避免等机制;完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与报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监督、检查制度,投诉与争议处理,质量跟踪、反馈、回访,过错赔偿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规范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建设。建立鼓励律师提升学历层次的激励机制,着力提高律师队伍的业务水平;明确每个律师的专业定位,逐步实现律师专业化分工协作,提高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和业务理论交流研讨,建设有特色的律师文化;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完善实习律师、辅助人员和台帐、档案管理等制度,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
(五)规范律师事务所基础建设。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专职律师人均办公面积应20平方米以上;完善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提高律师事务所办公自动化水平;建立事业发展、律师培训基金,专职律师年人均不低于600元;按规定提留员工福利基金和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江西省委政法委研究室、江西省司法厅办公室)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