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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梁丽案”:看法的救赎功能

    日期:2009-05-26     作者: 张树国 牟 樱     阅读:3,672次
 法者,律法与司法;法者,人性与法制。一般而言,法给人的感觉是:张弛无度,冷酷无情,法―在顺应人性自然的同时又往往忤逆良知。然而, 由于法的光辉不能停留于骤然的现象,当然也就无法用瞬间的意识评价其善恶。至于个案,不过法海一例,本不足纠缠。然,当人们的视线还停驻于“猪流感”,

“公安局政委女儿冒名顶替上大学案”等时下揪人眼球的时事时,深圳“梁丽案”----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如何处理的讨论不期而至,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甚至广至全国,深及善恶……不时的触及着立法、司法的圈圈涟漪。2009年5月11日,“梁丽案”以31022票稳坐搜狐网评排行榜榜首。央视社会与法频道5.23日播发了专题。该案件在媒体的簇拥下,显然又是一个可能会触动大部分国人神经、会激发出汹涌民意、具有标本意义的案例。使人们再次回想起曾经轰动一时的许霆案,一个普通公民的命运再次引起了媒体、国民、法学家们的广泛关注。

很显然,“梁丽案” 承载了诸如权利、伦理、公正、公平、正义等诸多与法与人性直接相关的元素。从而引发了法学家对成文法究竟能否包罗社会万象?如果不可以,法条与罪与非罪的契合点又在哪里的思索。这时,作为法律人,我们不由自主的被吸引,在关心个案的同时,开始超乎案件本身,从人性救赎之外的视角,对法的钢性以及司法思维习惯是否会被或多或少的颠覆产生着兴趣。终归,疾病的结果要么致人死亡,要么产生抗体。当然,我们更期望的是从中培育出有益的疫苗,寄期望于通过警示而激发社会公德意识,甚至推动立法与司法的逐步完善。

案件事实明了清晰:身份-清洁女工;事件-工作中在垃圾桶旁捡到一个沉甸甸的纸箱;提示-有人说是黄金-有人说报了警;行为结果-拿回了家中;法律后果-被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关押,面临被起诉。

问题是:如何看待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又如何评价客观事实的结果。比如:垃圾桶边的纸箱包装物会不会让清洁工认知为是弃物?与此相对应的,又有谁会相信,可以有人将装有14公斤黄金的包裹脱离监管十几分钟无人看护、无人问津?比如:如果知道捡到的是14公斤黄金,行为人是否有信心放在洗手间,甚至在用餐时与工友公开?再比如:即便有人告诉行为人“是黄金”,怎么看待行为人没有对其进一步伪装或控制?再比如:怎么看待拿回家后面对有人告诉行为人“报了警啦”,行为人轻松回答的“明天上班拿回去上交”?又怎么看待警方所致,并未隐瞒,交出物品等等。诸如此列,与遗失物与遗弃物,原始占有与非法占有,转换盗窃罪与侵占罪等等让专业法律人士都一直争论的问题,我们怎么能苛求去让身为机场清洁工的行为人做出准确、正确的法律判断?如果这样,我们是不是在有意无意间犯着主管归罪的错误,是不是在忽略或淡化着对司法的冷静以及淡化着法对善良人性保护功能应有的注意?

笔者注意到,在通过媒体对此案的讨论中,以刑法中通常说,即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而事实上犯了重罪,如果这两个罪同质的话,那么,也只在轻罪的犯罪内成立犯罪的既遂。问题是,如果行为人连轻罪的犯意以及意识都没有又怎么看?笔者同时注意到,在通过媒体对此案的讨论中,基于行为人终归将涉案财务拿回到家中的行为而倾向于主观占有成立;但问题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论是转化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主观占有”本身的意识并不构成独立罪名要件,只有行之以“违法占有”或“拒不归还”等客观要件结合后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我们还注意到,公安机关是以“涉嫌盗窃”立案侦查,并在新闻发布会上重申证据表明立案定罪的客观性。终归,案件没有大白,未经法院审判,考究其罪与非罪亦或此罪与彼罪为时尚早,但案件中,行为人主观占有的希望值与物品实际价值的天壤之别考量着我国刑法以及刑事司法。

更何况从刑法中责任主义角度看,刑罚的轻重应尽可能的适应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罪刑法定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当法律尚没有对“失”与“弃”,对“检”与“还”明确界定的前提下,疑罪从无的刑法进步主义理所当然的应当成为主流。从这个意义上看,在“梁丽案”中,与其说对案例中行为人罪与非罪或此罪彼罪的争议,不如说是在对我国法的精神、法的功能、法的欠缺以及法的实施技术与意义进行考量。

对倾向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而言,文明进步,法治社会,无不垂倾于对法条的逐步完善。


公平和正义,作为法的实质和宗旨,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准则。当我们通过诠释著名的“美兰达”案件,无法反对程序主义对美国社会保护产生着重要意义的背景下,当我们逐步接受着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会对法的实施功能理性化的时刻,与个案相关而超越个案之外的收获越发显得重要了,因为,法制人类,不仅需要法的冷酷,更需要通过司法实现对人性的救赎。(作者张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常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所长,资深律师; 作者牟 英,西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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