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律师让迷途少年重生
日期:2009-05-26
作者:李友龙 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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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明光市明南办事处一对夫妻向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称其未成年的儿子刘某因贩毒和容留他人吸毒触犯了法律,因家庭困难所以申请法律援助,中心领导在确定刘某犯案时系未成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指派张在兵律师办理此案。
接案后,张在兵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并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被告刘某在去年8月21日被尤某等人挟持,要求刘某提供毒品给其吸食,而当时刘某并没有毒品,于是尤某等人将刘某从夜里11点多一直关到第二天早上的9点多。
8月22日早晨9点多,尤某等人强行将刘某拉上出租车,要将刘某带到火车站。在出租车行至汽车站交通路口时,刘某与车内尤某等人发生殴打,刘某跳车时被交警发现,一行人被带到公安机关询问。在询问中,公安机关并没有发现刘某有贩毒的事实,刘某主动承认自已贩毒。
前不久,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在兵律师说,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据此,张在兵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刘某有自首的情节,并据理力争,最终合议庭认为辨护人关于刘某贩毒罪行有自首的辨护观点成立,并予以采纳。最后法院根据本案刘某系未成年人和贩毒次数少、数量少、容留他人吸毒次数少,又有自首情节等案情,作出判决:刘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
这样的结果让当事人父母感动万分,他们拉着张在兵律师的手说,是法律援助给了孩子重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