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首次对律师与办案法官、检察官的接触进行了规范,载明如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即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较大危害,也将被停止执业6个月,且可处1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实施办法》还对鉴定、公证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了规范。比如公证人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最严重的将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经法院通知仍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员,最严重的将被撤销鉴定人登记,鉴定机构也会被停业整顿12个月。
法律工作者冒充律师进行诉讼代理、调查取证等,若有3次以上此类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会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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