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抚远县的一名律师,从2002年1月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并取得了执业资格。由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从事法律职业,极其喜爱律师工作的王某于是隐瞒了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经历。但他又怕将来有人查此事,于是决定制作一份能够证实他原来犯罪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书”。2005年,王某看到了一则制作假证的广告,便按照广告上的电话和制作者取得了联系,并和对方谈妥:对方伪造一份判决书,王某付款6000元。之后,王某将相关材料和内容提供给制假者,制假者按照王的要求,为其伪造了一份某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刑事判决书”。案发后,该“判决书”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制作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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