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明确规定以下事项一定要及时上报:有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工作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涉外交流,以及市、县(区)领导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或批办律师代理的案件;律师承办在市、县(区)范围内有影响的群体纠纷事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律师代理当地有重大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律师担任法轮功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及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律师代理的案件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或拟作无罪辩护的;律师承办国家或省、市重点大型项目,有影响的涉外经济项目法律事务;律师代理大、中型国有企业兼并、转制、破产的,以及涉及农村征地补偿、与农民利益有较大关联和城市拆迁、还原安置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律师代理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律师、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业处分的;承办重大案件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前,应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将采访的内容及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和看法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以及其他需要上报的重大情况。
《制度》还明确规定,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均为该所承办重大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重大案件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按照规定报告,自行处置的,要依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追究责任。据市司法局介绍,如发现对在代理重大案件和群体事件中调唆鼓动、幕后指挥闹事的违法违纪律师,将依法严肃处理。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