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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官把律师铐下之后

    日期:2009-07-15     作者:南方日报    阅读:2,227次
   “律师被铐篮球架40分钟”成为近日的热门新闻。继当事律师将控告信正式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处递交后,数十名律师自发组织起来在一封《公开信》中签名,声援当事律师,坚决要求主管机关将该名法官清除出法官队伍。

    当初引发当事法官不满的是一份叫“庭审笔录”的文件。顾名思义,这是记录控辩双方以及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所进行的程序与所提观点的最原始资料,需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后签字。签字时,律师认为庭审记录遗漏了他提出的重要观点,应该补充,遭到法官拒绝后,他坚持补正庭审记录并签字。这一“忤逆”行为显然激怒了当事法官,他大声呵斥:“你有哪样权利在上面随意写字。”如果要拿权利说事,律师断然是有权利的,而且正好就是法律明确赋予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因为,庭审笔录必须完整地记载法庭各方的陈述,如果记录不完整,当事人及其律师完全有权利要求补正。然而,或许律师一向是“逆来顺受”的形象,法官也往往习惯于“主导地位”,此番律师竟敢公然反对,并擅自“涂鸦”庭审笔录,法官怒气攻心,才“一不小心”把律师应有的权利给忘了,铐下再说。

    目前,澄江县法院副院长已经向被铐律师表示赔礼道歉,云南省高级法院院长也责令玉溪市中级法院立即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从官方的表态可以看出,当事者会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但发生这样的事情是不是纯属偶然?现实中,法官在庭审上呵斥、责骂律师的情景并不罕见,其中当然有某些律师实在不了解庭审规则或自身素质较差、甚至明知故犯的原因,但归根结底还是一些法官对自身定位不准,以为自己在法庭上象征司法权力,便能置法律于不顾,肆无忌惮、颐指气使。

    我国是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一直适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就是说,以法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提倡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积极性,以区别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但不论采取哪种模式,都只是审判程序的不同。无论在哪个法系中,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代言、司法权力的象征,必须得到所有人的尊重,甚至于包括法官本人。因此,法官在庭上要端正仪容、规行矩步、依法律行使权力,这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更重要的是对司法权力的敬仰。同样,当事人聘请律师,律师依法为当事人辩护,是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辩护权利,这种权利一样应当得到最大的尊重,并时刻保有足够的敬畏。


    当法官穿上法袍端坐在法官席上手执法槌,就必须时刻意识到自己的一切行为并不只代表自己。当法官不按照规则任意把律师铐下之后,受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当事律师一个人或者某一执业团体,也不只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更是司法权力应当被绝对敬畏的地位。这恐怕比某个法官是否“出局”更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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