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昨天上午9点10分,身材瘦弱、戴着一副眼镜的王某被法警带上法庭。检方指控称,去年5月4日,王某和丈夫在天津西站候车室欲进站送人,在检票时与工作人员多丽、张高飞、张巍、王红(均为化名)发生冲突,王某打了张高飞一个耳光,并推倒另一工作人员多丽。事后经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张高飞的右耳为感应神经性耳聋,构成重伤;多丽构成轻微伤。庭上,张高飞、多丽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我没有打人……”庭审中,王某否认检方的指控。王某的丈夫告诉记者,当时他走在前面,听到后面的吵架声才发现妻子和人打了起来。他们报警后,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由于对民警的态度不满意,妻子曾向天津铁路公安处的督察室投诉。去年12月9日,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来到王某在京的住处,将她带回天津,次日将其刑事拘留。12月23日,王某被批准逮捕。
庭审焦点
证人口供前后不一致
被告人质疑:王某的辩护人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张高飞在去年5月6日、7日两天叙述的事发过程前后不一致,其叙述与其他当事人张巍、多丽等人描述的现场细节也有出入。
公诉人回应:由于现场每个人所占位置不同、视角不同,出现不同的陈述很正常,几份口供的核心内容一致,存在细微差别才恰恰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派出所是否应该回避
被告人质疑:王某庭上称,自己曾向天津铁路公安处督察室投诉天津西站派出所一名负责人,而此后也是同一派出所来京抓她,并让她在该派出所作了第一份笔录。她和辩护律师认为,该派出所应回避。
公诉人回应:由于证据材料中未显示王某和丈夫曾投诉天津西站派出所,因此无法确定派出所是否应该回避,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查清此事并补充侦查。
伤情鉴定机构无资质
被告人质疑:张高飞的伤情鉴定报告是此案关键证据。王某的辩护人称,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鉴定机构须经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鉴定工作,但据他们查询发现,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在为张高飞出具伤情鉴定报告时,尚未按规定取得资质。
公诉人回应:关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在作张高飞的鉴定报告时确实没拿到资格证书。在提出申请但尚未拿到资格证的过渡期间的鉴定应予以采信,在对鉴定机构的规范完成之前,应认可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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