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太和县某镇供销社主任与金某合谋,欲将该单位8间门面房私自卖给金某。为避免卖房引起供销社职工反对,他找到律师李某商议如何促成此事。李某便出主意,以供销社欠买方金某钱未还为由,由金某到法院起诉供销社,供销社以此8间门面房来抵债的方式实现买卖的目的。
三人达成一致后,李某执笔伪造了一份供销社借金某7万5千元的借条,金某则持此假借条到法院起诉,李某代表金某进行诉讼,与供销社主任对簿公堂。该县法院受理后,判决供销社还款,供销社遂以8间门面房偿还债务。
2008年9月,东窗事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律师李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造成一起虚假裁判的发生,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李某未对该刑事判决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今年4月17日,省司法厅作出皖司罚决[2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李某帮助他人伪造证据,与当事人合谋制造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既欺骗了审判机关,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诉讼的严肃性,又造成了严重后果,在当地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实属情节严重。遂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李某不服,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律师,却帮助伪造证据制造假诉讼,造成一起虚假裁判的发生。省司法厅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记者昨日获悉,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该案当事人李某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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