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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安翊青建议调整房屋租赁法规 保障承租人居住权

    日期:2010-02-01     作者:江跃中 潘高峰    阅读:3,350次
     “人们为什么都想去买房,却不太愿意租房?其中一个原因是房客太弱势,随时可能被房东赶走。”市政协委员安翊青提案建议调整个别关于房屋租赁的法规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保障广大承租人的居住权。

安翊青对比了中国和日本相关法律。日本的《借地借家法》(调整土地房屋租赁关系的法律)规定:房屋出租人不续订合同必须有正当的理由。“但我国的《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却规定,若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必须得到出租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出租人不续签合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我国现有的房屋租赁制度对承租人居住权的保障不够,如许多投资者为了炒卖房产,无视承租人的权利,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导致承租人的居住权无法得到保障。

对此,安翊青建议,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续订问题,应通过法规对出租人拒绝续订租赁合同的事由进行限制,使承租人可以稳定地租赁房屋。规定如果承租人没有过错,并且存在无其他住处、或怀孕、患病需要在当地治疗等情形的,出租人必须同意续订租赁合同;出租人不能通过以不合理的幅度提高租金的方式,实际上“赶走”承租人;修改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取消承租人提前退租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当然,在保障承租人稳定地续租房屋的基础上,应允许出租人在续订合同时合理地提高房价,以保证出租人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定期公布由专业机构评估的各个地区的房屋租赁市场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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