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翊青对比了中国和日本相关法律。日本的《借地借家法》(调整土地房屋租赁关系的法律)规定:房屋出租人不续订合同必须有正当的理由。“但我国的《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却规定,若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必须得到出租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出租人不续签合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我国现有的房屋租赁制度对承租人居住权的保障不够,如许多投资者为了炒卖房产,无视承租人的权利,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导致承租人的居住权无法得到保障。
对此,安翊青建议,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续订问题,应通过法规对出租人拒绝续订租赁合同的事由进行限制,使承租人可以稳定地租赁房屋。规定如果承租人没有过错,并且存在无其他住处、或怀孕、患病需要在当地治疗等情形的,出租人必须同意续订租赁合同;出租人不能通过以不合理的幅度提高租金的方式,实际上“赶走”承租人;修改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取消承租人提前退租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当然,在保障承租人稳定地续租房屋的基础上,应允许出租人在续订合同时合理地提高房价,以保证出租人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定期公布由专业机构评估的各个地区的房屋租赁市场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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