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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定不得改变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用途

    日期:2010-08-12     作者:曹健    阅读:1,195次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或者设施不得非法转让、侵占,不得改变其用途。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人口及未成年人发展需要,将新建、改建、扩建未成年人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应当至少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图书馆、科技馆、青少年宫、文化馆(站)、儿童活动中心、公园应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办法还规定,体育馆(场)、影剧院、文化宫、动物园、植物园等场所及设施,对未成年人和由学校集体组织的参观、游览活动实行免费或者优惠。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将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