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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禁止境外人员在区域内采集收购野生植物

    日期:2010-10-07     作者:岳德亮    阅读:1,357次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最近发布的一份省政府令明确规定,禁止境外人员在区域内采集收购野生植物。

    同时,境外人员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对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也要按规定报经批准。

    违反上述规定,境外人员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没收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政府还指出,对于境外人员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擅自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还规定,人工培育的野生植物将实行“谁投入、谁所有”。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房前屋后种植人工培育的珍贵、稀有树木。除古树名木外,采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种植的珍贵、稀有树木的,按照森林法第32条规定执行。浙江省在鼓励、支持人工培育野生植物的同时规定,人工培育野生植物实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