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了各级消防业务经费必须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强调了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管职责、注重建立联动机制。
条例还提出了全面建立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四个能力”建设、筑牢防火墙工程;突出了火灾预防;加强了农村基础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队伍建设等。
针对个体工商户消防监督管理的难题,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而具体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