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确立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条例明确,燃气经营者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条例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